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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祥奎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祥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230号之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魏祥奎,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义琳,该单位民警。委托代理人罗万洪,该单位民警。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放,院长。上诉人魏祥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于2017年8月14日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祥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魏祥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祥奎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祥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林华审 判 员  龙晓波代理审判员  曹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代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