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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勤清与陈泳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清,陈泳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537号原告:杨勤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泳芬,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竹苑路102号证券大厦三楼31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清诉被告陈泳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勤清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杰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