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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冯昌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冯昌勇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89号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公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玉路,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昌勇,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娴燕,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昌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祥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