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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敏,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扶晓,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苏010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532.27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利息等其他费用。现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10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