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陈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陈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418号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吴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桂、黄后贵,该公司职工。被告陈跃,男,1992年9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诉被告陈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