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木英、郭玉凤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英,郭玉凤,范超,范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549号原告:李木英,女,193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郭玉凤,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范超,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范静,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71P。负责人:卢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英、郭玉凤、范超、范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木英、郭玉凤、范超、范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木英、郭玉凤、范超、范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木英、郭玉凤、范超、范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