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保利与张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利,张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利,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天明,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宁0323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天明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天明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天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南郊分理处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