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2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保利与张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利,张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利,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天明,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宁0323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天明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天明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天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南郊分理处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