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斌、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斌,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斌,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沈斌与被执行人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