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陶志刚,行长。上诉人杨梅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梅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管辖一事,上诉人未能看清,不知此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六条附则第6.3项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