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前宽与王小兵向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宽,王小兵,向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907号原告张前宽,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王小兵,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向玉清,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张前宽与被告王小兵、向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前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前宽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前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张前宽负担。审 判 长 陈小容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