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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前宽与王小兵向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宽,王小兵,向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907号原告张前宽,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王小兵,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向玉清,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张前宽与被告王小兵、向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前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前宽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前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张前宽负担。审 判 长  陈小容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