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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雪兰、杨万明等与张磊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雪兰,杨万明,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磊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460号原告:廖雪兰,女,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杨万明,男,2003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东恩,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梅江西路A栋D区。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铭,宁都县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磊磊,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100号。原告廖雪兰、杨万明、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磊磊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特别授权,其申请视为三原告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雪兰、杨万明、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磊磊的起诉。审判员  曾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