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光惠与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光惠,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光惠,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申光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国伦,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廖伟,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号。法定代表人舒兴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英,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光惠因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行终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光惠申请再审称,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简称敦仁街道办)与胡光惠签订的《长江三峡工程涪陵库区敦仁移民房屋安置补偿销号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胡光惠经营场地24.89㎡进行实物安置。但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简称涪陵区移民局)、敦仁街道办至今不履行该约定义务,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涪陵区移民局答辩称,胡光惠至今不按照所签合同约定接受经营场地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敦仁街道办答辩称,敦仁街道办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胡光惠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经营场所为其安置,并多次通知、要求胡光惠进行选择,敦仁街道办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胡光惠认为涪陵移民局、敦仁街道办未按履行安置24.89平方米经营场地的协议约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胡光惠与敦仁街道办签订的《长江三峡工程涪陵库区敦仁移民房屋安置补偿销号合同》明确约定,胡光惠经营场地24.89㎡将在小区市场内予以实物偿还。现有证据表明敦仁街道办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31日两次通知胡光惠,拟以其住房安置所在的顺江大道敦仁移民小区5栋负一楼综合农贸市场门面对其经营场地24.89㎡予以实物安置销号,请胡光惠于2010年8月10日前往选择并与敦仁移民办办理相关手续,胡光惠接到通知后予以拒绝。可见,敦仁街道办已履行对胡光惠经营场地24.89㎡予以实物偿还的协议约定,胡光惠认为敦仁街道办、涪陵移民局未履行实物偿还经营场地24.89㎡协议约定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胡光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光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乐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