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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宪忠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宪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宪忠,男,1969年4月25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2010年11月18日因犯单位受贿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永忠,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赖禹立,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宪忠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永昶、曹正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宪忠及辩护人徐永忠、赖禹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金宪忠利用其担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里指挥部(以下简称龙里指挥部)征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贵州省龙里县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福林房地产公司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中标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龙里区域房屋征收安置房供应项目,同年5月20日与龙里指挥部以312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2016年国庆节前,福林房地产公司收到龙里指挥部支付的17824470元安置房购房款后,该公司董事长唐某送给被告人金宪忠人民币9万元。2.2017年春节前福林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龙里指挥部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10300000元后,该公司董事长唐某给予被告人金宪忠人民币现金10万元。另查明,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被告人金宪忠交来的涉案款人民币2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宪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龙里县委组织部(通知)》(龙某通[2015]98号通知)、《中共龙里县委、龙里县人民政府将谷脚镇部分行政区域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协议书》、《中共龙里县县委办公室(通知)》(龙办通[2015]53号)、《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里指挥部文件》(贵龙龙指通[2015]1号)、《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里区域庆阳社区、岩后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评标报告》及《中标(入围)结果公告》、《商品房订购协议》、记账凭证、收据、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龙里指挥部财务审核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转账汇款凭证、龙里县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中共龙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犯罪线索移送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宪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1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金宪忠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1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宪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查,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具有坦白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量刑建议幅度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宪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金宪忠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