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8180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侦,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戴某1,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侦、被告戴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戴某2,现年31岁,已独立生活。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三十年,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7年6月9日,原告在家洗澡,身无寸衣,被被告从浴室拉出来殴打,打得遍身是伤,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如皋市公安局丁堰派出所报案,并有记录在卷,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使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具状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戴某1辩称:原告所述有所不实,结婚三十多年,也就动手两三次,没有经常殴打原告,这一次打架也就打了她五六下,因为她洗澡后光着身子在堂屋上面梳头,她亲戚来后发生争吵才动手的,保证以后再也不对原告动手,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七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双方脾气性格差异等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结婚申请书一份,被告戴某1未有证据提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夫妻,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目前双方虽有不睦,但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改掉缺点,双方系多年的夫妻,应当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且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诉被告戴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