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国华、程吴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华,喊名“八戒”、“猪八戒”,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5月10日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程吴华,喊名“蹬士”,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仉明,喊名“光头子”,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冬梅,喊名“湖南佬”、“湖南妹妹”,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爱花,喊名“卖茶蛋个”,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军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元宵节后,被告人张国华;2017年3月始,被告人李冬梅;2017年4月2日始,被告人程吴华与陈仉明;2017年4月10日始,被告人廖爱花。以上五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组织人员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且按开庄金额的10%收取红某。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冬梅、程吴华、陈仉明、廖爱花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赌场时,被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程某、谭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五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元宵节后,被告人张国华伙同“吴某”、“样根的妹”,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骰子、碗等,组织人员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开庄者以开100至数百元不等的庄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国华等人则按开庄金额的10%收取红某。期间,被告人张国华开设赌场持续10余日。2017年4月2日始,被告人程吴华与陈仉明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采取上述方式开设赌场。4月9日,匡某(另案处理)加入合伙,被告人程吴华退出与陈仉明、陈某合伙,另伙同“老汉人”、“老汉人的女儿”合伙开设赌场。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冬梅伙同周某(另案处理)、“缺子”,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采取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冬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0余日。2017年4月10日始,被告人廖爱花伙同“鸭比毛老婆”、“水上漂老婆”,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采取上述方式开设赌场。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赌场时,被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国华被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2年,张国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8时许,她到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看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是利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开庄是100元起庄,200、300不等,起庄和封某均按照10%的金额给开设赌场的人。她看到程吴华负责抽斗,廖爱花和其他两个人在廖爱花卖油圆、茶蛋摊位对面开设赌场。赌具扑克牌、骰子、碗是摆桌子开赌场的人提供的。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8时多,他来到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看见菜市场内的大理石上有人铺上纸盒子利用32张扑克牌、二个骰子、一个小碗在赌博,他就在其中一桌赌博,程某也在他那一桌赌博。赌博方式是一桌四方,每人抓二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他玩了几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然后,就被抓住了。3、证人尧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8时30分,他来到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看见菜市场内有人围在一起赌博,他就过去押了几下。过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就来了,他就被口头传唤至公安局。他参与赌博的方式是利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8时30分,她路过宝水大街菜市场时,看见菜市场内有几桌人在赌博,她就进去了,赌博的人是利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场上有人抽红某。她这桌赌具是“老汉人”、“老汉人的女儿”提供的。5、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上午,他们在崇仁县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看见有人利用32张扑克牌,以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4月12日8时30分许,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至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到达现场时,涉赌人员四处逃窜。随后,办案民警将涉赌人员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程某等11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场扣押扑克牌32张、骰子2个。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经侦查人员分别组织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进行辨认,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均辨认出陈某、张国华(八戒)、匡某(气股老婆)、周某(胖子)参与了开设赌场。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赌具扑克牌32张、骰子2个,侦查机关将扑克牌、骰子已销毁。9、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2日,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将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抓获;2017年5月10日,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民警将张国华抓获。10、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证实:2012年,张国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张国华出生于1972年8月21日,程吴华出生于1966年8月1日,陈仉明出生于1964年9月17日,李冬梅出生于1964年12月30日,廖爱花出生于1960年5月9日。案发时均已成年。12、被告人张国华供述:2017年元宵节过后,他和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卖甘蔗的娘子人“吴某”、“样根的妹”经过商量,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了赌博点,通过利用扑克牌、骰子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他们则向倒庄者抽取10%的斗金,起庄随便给。他们三人每人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他们在一起合伙开赌博点十来天。参赌人员都是一些不认识的人。13、被告人程吴华供述:他和陈某、陈仉明三人从2017年4月2日开始至4月9日期间,在宝水菜市场内摆摊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骰子、碗等赌博工具,抽取斗钱。2017年4月9日,因陈某不跟他合伙,后他就和“老汉人””、“老汉人的女儿”合伙开设赌场,抽取红某,直至2017年4月12日9时被抓获。宝水大街菜市场内还有“卖油圆和茶蛋的”(廖爱花)、“鸭比毛老婆”、一个不认识女人三人一伙开设一桌;李冬梅、“缺子”、“胖子”开设一桌;陈某、陈仉明、“气股的老婆”开设一桌;“猪八戒”和二个叫不来名字的女人开设一桌。14、被告人陈仉明供述:2017年4月2、3日开始,他和陈某、匡某在宝水菜市场内摆了赌博点,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收取了斗钱,直至被抓获。“湖南佬”(李冬梅)、“缺子”等人合伙开设一桌;“蹬士”(程吴华)等人开设一桌;“猪八戒”(张国华)、“样根的妹”等人开设一桌;廖爱花、“鸭比毛老婆”、“水上漂老婆”开设一桌。15、被告人李冬梅供述:2017年3、4月份,她和“缺子”商量在宝水菜市场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骰子并抽取斗金,尔后“胖子”(周某)加入进来,开设赌场期间,“缺子”收斗钱,他和“胖子”负责望风和应方。就这样,她们断断续续开设赌场有十多天。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赌场的还有“八戒”(张国华)与“瘦子”一伙;“蹬士”(程吴华)和“老汉人”一伙;“光头子”(陈仉明)一伙;“卖茶蛋个”(廖爱花)一伙。16、被告人廖爱花供述:2017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她和“水上漂老婆”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了赌博摊位,抽取红某。两天期间,她分到红某280元,第三天就被抓了。宝水大街菜市场内还有几伙人摆赌博摊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国华、程吴华、陈仉明、李冬梅、廖爱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华有犯罪前科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吴华先后伙同两伙人开设赌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罪责分别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吴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仉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冬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廖爱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黎文华审 判 员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官 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