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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正方与曹恒领、曹书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方,曹恒领,曹书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71号原告(反诉被告):宋正方,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被告(反诉原告):曹恒领,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曹书川,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关于原告宋正方诉被告曹恒领、曹书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书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正方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书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方撤回对被告曹书川的起诉。审 判 长  乔国刚审 判 员  苗 婷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