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商城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商城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组织机构代码:681680709。法定代表人楼益金。被执行人义乌市商城学校,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童丽蓉。本院于作出(2017)浙0782执66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义乌市商城学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商城学校在金融机构账户内73×××0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