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041岳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4刑初10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玲,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岳玲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谭廷林、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6)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7年2月18日以(2017)睢检诉刑补诉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岳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鼐、戴广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玲及其辩护人谭廷林、史强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王书玲(已判刑)被推举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睢宁县26小区(官山)教会负责人期间,安排被告人岳玲接收、发放全能神宣传资料给刘资权(已判刑),后荀红坛(已判刑)根据王书玲的安排从刘资权处领取全能神宣传资料并向金华等人发放传播,共计发放全能神宣传册1209份、书籍191本、音视频资料(包括光盘、MP3等)50套。2014年7月1日,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荀红坛住所检查,当场查获尚未传播的全能神光盘665张、全能神宣传册305本、《审判从神家起首》等全能神书籍138本。同日,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对金华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未传播的全能神光盘303张、全能神宣传册78份、全能神资料播放器2部、《进入真理实际的实行与操练》等12全能神本书籍、全能神宣传单34张。2014年7月8日,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岳玲住所检查,当场查获全能神书籍21本、全能神宣传小册子62本、全能神宣传单22张及手写心得体会13张,对刘资权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未发放的全能神宣传册7册、信件3封、全能神视听资料内存卡一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岳玲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要求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扣押的全能神宣传资料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戴某、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岳玲及已决犯王书玲、刘资权、荀红坛的供述等。被告人岳玲在庭审中始终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其辩护人谭廷林、史强元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岳玲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同时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2012年以来,王书玲(已判刑)被推举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睢宁县26小区(官山)教会负责人期间,安排被告人岳玲接收、发放全能神宣传资料给刘资权(已判刑),后荀红坛(已判刑)根据王书玲的安排从刘资权处领取全能神宣传资料并向金华等人发放传播,经统计,共计发放全能神宣传册1193份、书籍181本、音视频(包括视频光盘39个、MP3音频31个)70套。2014年7月1日,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荀红坛住所检查,当场查获尚未传播的全能神光盘665张、全能神宣传册305本、《审判从神家起首》等全能神书籍138本。同日,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对金华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未传播的全能神光盘303张、全能神宣传册78份、全能神资料播放器2部、《进入真理实际的实行与操练》等12全能神本书籍、全能神宣传单34张。2014年7月8日,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岳玲住所检查,当场查获全能神书籍21本、全能神宣传小册子62本、全能神宣传单22张及手写心得体会13张,对刘资权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未发放的全能神宣传册7册、信件3封、全能神视听资料内存卡一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岳玲系被抓获到案。2、前科劣迹证明、睢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玲曾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7月11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岳玲处扣押心得体会一本(书写13张)、全能神宣传小册62本、全能神宣传单22张。从金华处扣押全能神光盘303张,宣传册78册,全能神资料播放器2部,12本书籍、宣传单34张。从被告人荀红坛处扣押的手抄记录本等随案移送材料证实:编号第3、第4号小本为荀红坛发放资料手写记录本,经清点,可以证明共计发放全能神宣传册1193份、书籍181本、音视频(包括视频光盘39个、MP3音频31个)70套。4、被告人岳玲的笔记本内容为学习心得。5、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王书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荀红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刘资权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四、被告人金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戴某证言证明其丈夫刘资权信全能神,“朱春”送过几次资料过来。2、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和家属在街上遇到一个四五十岁妇女,她说信全能神对身体好,其夫妇就信了。后来她给送过一本全能神小册子,并在其家聚会,一般三四个人。信一段时间,其儿子反对就不再信了。那个妇女大家叫她赵姊妹,还有一个五六十岁的男的,叫刘弟兄。一般星期天聚会。赵姊妹或刘兄弟给读神话。她给一本全能神白皮小册子,后被撕坏扔了。三.被告人的供述1、已决犯王书玲的供述:其是从2009年开始信全能神的,担任在睢宁县睢城小区26教会带领,教会里“民”是负责管理书籍的,“知”负责聚会的,“程”“宋”是传福音,“朱春”是负责送资料的,“刘”负责接资料,“凤”负责送信的。其安排“朱春”负责从小区接全能神资料及信件的,“朱春”从外接到资料后,其就安排她送到“刘”家,到“刘家”之后,其就安排荀红坛到“刘”家取资料,荀红坛取回资料后,就向各个聚会点发放。其安排“朱春”“刘”荀红坛接转资料已有一、二年了,每次从小区接资料时间不固定,有时十天、半个月给一次,一次正常给二、三十份。2.已决犯刘资权的供述证明:2012年上半年,其已经信全能神一两个月了,其灵名为“刘”。后来有一天王书玲就让其负责保管全能神书籍,由“朱春”送全能神宣传资料,朱春第一次来送东西的时候有两包,大的是资料、小的一开始不知道,时间长了知道是小信封,当时朱春告诉我说:大包的资料让“民”领走,小包只能“赵”自己领。3.已决犯荀红坛(别名苟芸兰)的供述:其灵名“民”,其系三四年前在官山赵山村水泥厂打工被一个浙江宁波男子传信全能神的,其后与王书玲、金华多次聚会,其间宁波人多次给予全能神资料。后来王书玲让其从“宋”处领取资料,并向其他聚会点发放,后来又从“刘”处领取资料发放,基本上是十几天半个月或者一个月领一次,发放的时候都是按照王书玲给的名单发放,并且都做了记录,在家中搜到的书籍和光盘大多数是宁波人给的,也有的是从“刘”那领来的没有发放完的。4.辨认笔录证实:经刘资权、王书玲辨认灵名“朱春”的为被告人岳玲。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岳玲(灵名“朱春”)在已决犯王书玲的安排下,从全能神上级组织领取全能神宣传资料和信件,并将宣传资料及信件送往刘资权家中;已决犯刘资权的供述,“朱春”将全能神宣传资料和信件送给其本人,经王书玲、刘资权进行辨认,二人均能够辨认出“朱春”即为被告人岳玲,可以证明被告人岳玲从事宣传全能神活动。另外,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岳玲住处进行搜查,查获部分全能神宣传资料,从刘资权、荀红坛、金华家中搜查大量的全能神资料,亦能够予以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玲被告人岳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对被查获的被告人岳玲家中的邪教宣传品依法没收。本案中,被告人岳玲在王书玲的安排下从事全能神资料的接受、发放工作,形成了固定了小区教会组织人员,并且以该固定组织形式向睢宁县官山镇传播各种全能神宣传资料达两年之久,虽然分工不同,但都在明知是全能神资料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实施接受或保管、传送全能神资料的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对其犯罪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岳玲应同时对在已决犯刘资权、荀红坛、金华家中查获的邪教宣传品及已经传播出去的邪教宣传品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岳玲从事的工作都是接受王书玲的安排,在传播宣传全能神过程中处次要作用,可以对该被告人岳玲认定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岳玲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谭廷林、史强元建议对被告人岳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岳玲的刑期从2016年7月19日2020年4月1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岳玲的全能神宣传资料依法予以没收(现暂扣于睢宁县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震审 判 员 陈 庆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小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