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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红月与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月,单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338号原告:张红月,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单勇,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月与被告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红月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月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