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红月与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月,单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338号原告:张红月,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单勇,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月与被告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红月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月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