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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奇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印好,许文明,许美芝,许文垚,程奇贤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刑初91号自诉人许印好,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自诉人许文明,男,199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自诉人许美芝,女,200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自诉人许文垚,男,201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人程奇贤,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自诉人许印好、许文明、许美芝、许文垚以被告人程奇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许印好、许文明、许美芝、许文垚以被告人程奇贤已全部履行其执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许印好、许文明、许美芝、许文垚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印好、许文明、许美芝、许文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福明审判员  毛欣胜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异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