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艾力·库完犯盗窃、强奸(未遂)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力·库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62号被执行人:艾力·库完,男,维吾尔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伽师县,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艾力·库完犯盗窃罪、强奸罪(未遂)一案,本院(2016)兵0301刑初22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艾力·库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艾力·库完的财产刑立案执行。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在查询了艾力·库完的个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艾力·库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到被执行人艾力·库完逋前所在地的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艾力·库完的家庭系该村的低保户。该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其妻子哈里代木·赛麦提领取低保的发放证明。本案被执行人艾力·库完的罚金刑为10000元,退赔受害人58492元,共计68492元,尚有6849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艾力·库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艾力·库完的财产刑短期内暂不能执结,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3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艾力·库完的财产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生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阿里木·木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