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兴明、姜正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兴明,姜正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祝兴明,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郑云峰,男,系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正西,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住江山市。祝兴明与姜正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482号调解书已经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兴明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正西归还申请执行人祝兴明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正西现下落不明,其名下享有的江山市净康保洁有限公司和江山市诗龙苗木合作社的投资权益已被本院冻结,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除外被执行人姜正西名下无商品房、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祝兴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正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审判员 徐善法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