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诉王守发、张淑媛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王守发,张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1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恒,市长。委托代理人:宁洪霞,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王守发,男,193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淑媛,194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守发、张淑媛房屋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判长  李贵民审判员  王宝秀审判员  周茂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