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洪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洪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洪运,男,满族,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洪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晓黎、关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洪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常洪运行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移动公司附近路段时,发现宏城手机店卷帘门留有缝隙,便拉开卷帘门进入店内,从该店一楼展示柜内盗取手机三部,从展示柜旁边的抽屉内窃取现金4600元。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立M5手机价值1450元,金立M5PLUS手机价值2050元,金立S6手机价值1440元。案发后,被盗金立M5、S6手机返��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洪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常洪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李某某、常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发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洪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常洪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洪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洪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至。)责令被告人常洪运退赔被害人陆宏杰经济损失人民币66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