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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琳达与郭乘源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琳达,郭乘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82号上诉人:白琳达,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凯,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郭乘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秦伟,男,太原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琳达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白琳达上诉称,从2015年11月至今,其一直在北京居住,现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汇景苑二区6号楼2单元2101号,此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属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郭乘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18号院A区2楼3单元4号,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依法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