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顺玉与赵鹏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玉,赵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顺玉: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被执行人:赵鹏飞,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玉与被执行人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 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