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祥优与黄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祥优,黄尚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935号原告:范祥优,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黄尚忠,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原告范祥优与被告黄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范祥优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优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祥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范祥优负担。审 判 长 罗爱群,人民陪审员曹益凤人民陪审员 竺爱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