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帆与郑容钦、林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郑容钦,林宗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359号原告:杨帆,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松,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容钦,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林宗锦,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杨帆与被告郑容钦、林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容钦、林宗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容钦、林宗锦共同偿还给杨帆借款11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9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郑容钦以办理理财产品为由,在其与林宗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11月19日向杨帆借款119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杨帆收执为凭。后经杨帆多次催讨,郑容钦均未还款。郑容钦、林宗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郑容钦与林宗锦于2010年6月2日登记结婚。郑容钦于2016年11月19日向杨帆借款1196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给杨帆收执。借款后,郑容钦、林宗锦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杨帆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和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容钦向杨帆借款119600元,有郑容钦出具给杨帆收执的借条一份为据。该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郑容钦应负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民事责任。郑容钦在与林宗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帆借款,郑容钦、林宗锦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郑容钦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林宗锦应负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民事责任。杨帆主张以借款本金119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郑容钦、林宗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杨帆的诉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容钦、林宗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杨帆借款11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杨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和公告费720元,由郑容钦、林宗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建育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晓斌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条,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