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02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金某,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案发前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2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锁好后停放在深圳市龙华区龙胜地铁站C出口垂直电梯处离开,当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将该车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陈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民警经侦查于当日19时许将被告人金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252.04元人民币。 本院意见 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未缴赃,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 决 一、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252.04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