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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某与涂某1、涂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涂某1,涂某2,凌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229号原告:金某,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涂某1,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涂某2,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被告涂某1之父。被告:凌某,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金某诉被告涂某1、涂某2、凌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金某以与被告涂某1、涂某2、凌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