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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曲比古哈、阿都木不等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比古哈,阿都木不,曲比的都,曲比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666号被执行人:曲比古哈,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阿都木不,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曲比的都,男,1996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曲比张林,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被执行人曲比古哈、阿都木不、曲比的都、曲比张林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8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80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