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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牛光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牛光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1168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丹,该公司员工。被告:牛光磊。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牛光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光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8186元、垃圾处理费62元、车位管理费1204元,共计94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1号楼至12号楼(除4号楼)物业服务费为2.3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由原告向业主按年收取;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用由原告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地下车位收费标准为70元/月。2016年1月15日原告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1号楼至12号楼(除4号楼)物业服务费为2.3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由原告向业主按年收取;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用由原告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地下车位收费标准为50元/月。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秦皇岛经济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6-1-402的业主,物业面积168.85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1月16日拖欠物业服务费8186元(2.35元/月/㎡×168.85㎡×20个月19天)、垃圾处理费62元、车位管理费1204元(70元/月×8个月19天+50元/月×12个月),共计9452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原告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牛光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原告物业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出入小区进行管理,消防管理服务,电梯、水泵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及大修、中修、小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取代收代缴的费用等;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号楼至12号楼(除4号楼)为2.35元/月/㎡,由原告向业主按年收取,并实现预交物业费制度,即在每年度的1月16日开始收取当年物业费,六个月内未履行交费义务的即视为欠费,原告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进行追缴;地下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70元/月,由原告向车位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代收垃圾处理费每户每年36元。被告牛光磊系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6栋1单元402号房屋的业主,住宅面积168.85平方米,牛光磊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1月16日拖欠物业服务费8186元、垃圾处理费62元、车位管理费1204元未付。原告经书面向被告催交,被告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物业费。被告没有到庭,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反驳意见及证据,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计算的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车位管理费数额准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光磊给付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1月16日物业服务费8186元,垃圾处理费62元,车位管理费1204元,合计94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牛光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