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猛、黄朝阳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猛,黄朝阳,王子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376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猛,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盱眙县,住所地盱眙县。被告人杨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朝阳,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黄朝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子贤,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王子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海燕,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本院通知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燕作为被告人王子贤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先后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南京市鼓楼区,共计盗窃手机2起。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196元。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子贤患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另外,上述被盗的OPPOA59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的庭前有罪供述及其身份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认证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子贤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子贤在共同犯罪中是胁从犯,系患边缘智力,有坦白及部分退赃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子贤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先后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南京市鼓楼区,盗窃手机2起。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196元。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子贤患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国贸商城三楼潮人网咖内,趁被害人高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上述网吧收银台上的OPPOR9PLUS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13元。2、2016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至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旭日东升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上述网吧107号机位上的OPPOA59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83元。2016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猛、黄朝阳欲出售该手机时,在盱眙县盱城街道商贸万润发超市附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子贤在附近等候亦被一并抓获。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实施的上述盗窃事实。另外,在抓获当日,上述被盗的OPPOA59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李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猛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30日凌晨其在国贸糖果网咖上网,5点多黄朝阳跟其说,我们带着王子贤一起去看看,其说好的,其当时也明白黄朝阳讲看看的意思就是到网吧里找个机会偷手机。后其与黄朝阳、王子贤转到国贸潮人网咖里。在91号机子旁边,黄朝阳跟王子贤讲吧台有个女收银员在睡觉,旁边手机在充电,让王子贤去拿,王子贤听后就说我不敢。这时黄朝阳就用拳头打王子贤膀子几下逼王子贤去。王子贤就去吧台偷手机了。在王子贤去偷手机时其还跟他讲,拿到手机后在国贸万润发超市门口汇合。在超市门口,王子贤把手机给黄朝阳。第二天8点左右其与黄朝阳将偷来的手机卖了1600元,其给黄朝阳600元,剩下1000元装其身上。上午10时许其与黄朝阳回到金宝宾馆。期间其和黄朝阳说下午我们去南京找个地方偷手机,黄同意,王子贤没有讲话。当天下午4时30分许其与黄朝阳、王子贤坐车到南京。在南京睡到凌晨2点多,其与黄朝阳、王子贤找网吧偷手机。其与黄朝阳、王子贤到达人网吧的旁边一家网吧找目标,其在楼下等,黄朝阳和王子贤上去,约过了5分钟,王子贤手里拿一部OPPO手机,后给了其。其和黄朝阳感觉王子贤头脑反映较慢,所以其与黄朝阳就利用他干点事情。2、被告人黄朝阳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上其和杨猛、王子贤在国贸糖果网吧上网的。30号凌晨一点多其叫王子贤一起去国贸潮人网吧。其上网,王子贤坐旁边玩。其问王子贤话,王子贤不睬,其就用拳头打他膀子的,王子贤也没有还手。凌晨6点多,在糖果网吧外面,其对杨猛讲,你老弟(王子贤)要去偷手机,走啊?杨猛讲走啊。后其与杨猛、王子贤去潮人网吧。上楼时,杨猛讲拿到手机到万润发门口汇合。杨猛在其开的机位上网,其发现吧台女的睡着了,手机放在吧台上面。其问王子贤看到吧台那女的手机没有?他答看到了。其又讲你进去拿啊。王子贤把吧台女的手机拿来放到自己口袋。(在超市门口)杨猛见到王子贤问手机拿到了?王子贤就把手机掏出来,杨猛将手机放身上。早上8点多钟,把偷来手机卖了1600元。600元放其身上,1000元给杨猛。30日下午5点多其与杨猛、王子贤坐车到南京,目的就是偷手机。凌晨2点左右其与杨猛、王子贤先到青春飞扬网吧,凌晨5点多从青春飞扬网吧出来找另外一家网吧,杨猛对王子贤讲你进去看看。后王子贤偷了一部玫瑰金色OOPO59m手机。杨猛把手机装其身上。其与杨猛都是让王子贤动手偷手机,王子贤听杨猛的话。王子贤偷的手机不是其拿着就是杨猛拿着,卖手机是其和杨猛卖的。3、被告人王子贤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上其在国贸糖果网吧碰到杨猛和阿黄。11月30日凌晨1点多其跟阿黄到国贸潮人网吧上网,阿黄开91号机,其就睡在包间沙发上。到5点半时候,阿黄叫其跟他再去转,到糖果网吧时,杨猛也下机了,阿黄对杨猛讲,你老弟要去偷手机的,杨猛讲那就去拿(偷的意思)啊,我们在国贸万润发门口碰头。后来其和杨猛、阿黄三人到潮人网吧,杨猛在91号包间玩电脑,在潮人网吧外,阿黄问其你看没看见吧台那个手机,其讲看见了,阿黄讲你去给它拿了(国贸)万润发门口汇合。后阿黄朝杨猛那里去,其就把手机拿来放到自己上衣口袋里面了。在万润发超市门口其就把手机给黄朝阳。10时左右杨猛身上衣服已换成新的了,阿黄的手机也赎回来了。当天下午四点半其与杨猛、黄朝阳到南京。睡到凌晨2点半其与杨猛、黄朝阳找网吧偷手机,转到一家记不得名字的网吧,先是阿黄进去,阿黄出来后对其讲靠近厕所那一排最里面有人睡觉,手机放在桌上充电。他一边讲还一边用巴掌打其头,因为阿黄叫其在他进去两分钟后进去,其没有进去,阿黄生气的。其在厕所门附近把手机放到上衣口袋里面。后这个手机装在阿黄身上,转到天亮,其与杨猛、黄朝阳坐车回盱眙。29号晚上在潮人网吧,黄朝阳让其偷手机,(当时)其是不愿意偷手机的,怕被打,阿黄教唆其盗窃。偷手机之前,阿黄用膝盖踢其胸口的,其不报警因为没有手机,不呼救因为其反应慢。在南京偷手机没有人教唆,是其自愿去的。今天他们告诉其手机卖了1600元,阿黄拿部分赎手机,杨猛拿部分买衣服,没分钱给其,就是带其吃饭、睡觉、坐车。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被告人黄朝阳母亲)、证人杨某(被告人黄朝阳奶奶)证言,证明黄朝阳出生日期为1998年11月9日。2、证人王某(被告人王子贤父亲)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子贤不喜欢讲话,反映比别人慢,说话做事比正常人慢。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1月30日8时30分许,收购了身份证号为杨猛卖给其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当时给了杨猛1600元。卖手机是一高一矮两个二十多岁的小年轻。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明2016年11月30日凌晨3点左右其在潮人网咖上班,把手机放在收银台的桌面上,因为太困了就趴在收银台上睡着了,约6点左右发现手机不见,其调店里监控,发现是一名年龄在20岁左右、身高170公分、穿灰呢子大衣、下穿牛仔裤男子把其手机拿走了,接着其就报警了。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6年12月1日5时左右,其在南京鼓楼区黑龙江路旭日东升网吧107号机位旁睡着了,放在桌上的OPPOA59白色手机被偷了。四、书证1、被告人杨猛的户籍信息及正面照,证明被告人杨猛出生日期为1996年5月13日。2、被告人黄朝阳的户籍信息及正面照,证明被告人黄朝阳出生日期为1998年11月9日。3、被告人王子贤的户籍信息及正面照,证明被告人王子贤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4日。4、证人朱某提交的收购登记清单复印件,证明朱某于2016年11月30日8时30分许,收购了身份证号为杨猛卖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5、被害人高某提交的2016年10月15日购手机发票复印件,证明被盗OPPOR9plus手机购买时价值2999元。6、被害人李某提交的2016年11月15日购手机发票复印件,证明被盗OPPOA59手机购买时价值1599元。五、鉴定意见1、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王子贤患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盱价认定发(2016)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认定,OPPOR9plus手机2016年11月30日价格为2713元,OPPOA59手机2016年12月1日价格为1483元。六、检查、辨认笔录等及相关照片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0日被害人高某向盱眙县公安局报案称手机被盗,2016年12月1日盱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在盱眙县盱城街道商贸万润发门口将被告人杨猛、王子贤、黄朝阳抓获归案。2、公安机关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及手机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朝阳持有的IMEI:863056037018197手机,于当年12月12日发还害人李某。3、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三被告人在潮人网咖和“旭日东升”的网吧盗窃手机,变卖手机的地点是“真诚房产”店内的回收手机店。4、证人朱某辨认笔录,证明出售手机给其的高个男孩是杨猛,矮个男孩是黄朝阳。七、视听资料1、盱眙县公安局调取潮人网咖监控视频材料清单及刻制的光盘一张,证明2016年11月31日凌晨一名年龄20岁左右、身高170公分、穿灰呢子大衣、下穿牛仔裤男子在潮人网咖将被害人高某的手机拿走了。2、盱眙县公安局调取旭日东升网吧监控视频材料清单及刻制的光盘一张,证明2016年12月1日凌晨,一个男子在旭日东升网吧将被害人李某的手机拿走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朝阳对被告人王子贤的威胁没有紧迫性,且被告人王子贤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胁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子贤是胁从犯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贤患边缘智力,虽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但其受其他两名被告人利用,盗窃赃物处置权亦由其他两名被告人控制,在量刑时应与被告人杨猛、黄朝阳有所区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子贤患边缘智力、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子贤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朝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王子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杨猛、黄朝阳、王子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13元发还给被害人高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审 判 员 王玉林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