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红与刘颖、刘学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红,刘颖,刘学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红。委托代理人:崔博,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学政。再审申请人徐红与被申请人刘颖、刘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徐红与刘学政一直在闹离婚,关于刘学政在外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事实存有疑问,且该笔借款不应由徐红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查明刘颖与案外人黄占森系夫妻关系,刘学政与徐红于1991年8月登记结婚,至今婚姻关系存续。2013年4月1日,案外人黄占森向刘学政转款50万元。2015年11月5日刘学政向刘颖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叁拾伍万圆整,本息本月底还清。据此,原审判决判令刘学政、徐红共同偿还刘颖借款3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不应由其承担偿还借款的问题。原审已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刘学政、徐红婚姻存续期间。且徐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各自财产收入及债务的明确约定,同时也无法证明刘学政与刘颖对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其个人的借款,故原审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主张上述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刘颖提供了银行取款回单、刘学政出具的借条及案外人黄占森的陈述,基本完成了其举证责任。刘学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在本案复查期间,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未发生变化,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主张借款真实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徐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畅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