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622号原告:方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团风县。被告:刘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芯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