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长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3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长伟,男,40岁,出生地河南省叶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叶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5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长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桦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杨长伟到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广州体育学院的南门内(喜聚的侧门处的花基上),趁被害人彭某喝醉酒睡着且四周无人之机,从其又边裤袋内将苹果7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76元盗走)。2017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杨长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长伟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长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长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长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长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长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长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76元,发还被害人彭某;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杨长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洪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黄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