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贤斌与余芝芬、赵生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贤斌,余芝芬,赵生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906号原告:倪贤斌,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县。被告:余芝芬,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生孟,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倪贤斌与被告余芝芬、赵生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贤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贤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贤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倪贤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