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诺瑞饼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金诺瑞饼业有限公司,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963号原告:绵阳市金诺瑞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路68号。法定代表人:赵健。被告: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所属孵化器D区413号。负责人:李昌来。被告: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科园路31号银都领地一期10幢1-17号。法定代表人:管亚伟。本院审理原告绵阳市金诺瑞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大汇商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金诺瑞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金诺瑞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