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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洪金芳与被告庄春荣、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芳,庄春荣,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919号原告:洪金芳,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春荣,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敏,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洪金芳与被告庄春荣、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洪金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庄春荣、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洪金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洪金芳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