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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某1、许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许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8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1,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2,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3,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再审申请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某2、许某3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许某1未尽抚养义务,已丧失继承权;其次,再审申请人许某3对被继承人的抚养天数不止一个月零两天;最后,原审对于被继承人在山西省阳泉市的财产未作处理。再审申请人许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原审认定许某3抚养被继承人一个月零两天,缺乏证据证明。许某2、许某3擅自全权处置被继承人的身后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所书遗嘱内容,再审申请人许某1并不知情,许某2、许某3亦无证据证明是其主观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许某1享有继承权,并无不当。结合查明事实,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许某3对被继承人的抚养天数为一个月零两天,亦无不当。对于被继承人在山西省阳泉市的财产处理主张,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本案诉讼审理范围。综上,许某1、许某2、许某3的再审申请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1、许某2、许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书记员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