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262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