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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262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