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83号原告: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孟祥志,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王乃锋,职务:董事长。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计2076.5元,由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