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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华航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536号原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华航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国强。原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华航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