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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晓梅与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竹溪贡茶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梅,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竹溪贡茶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373号原告:赵晓梅。被告: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竹溪贡茶茶业有限公司。原告赵晓梅与被告楚天信息公司、竹溪茶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赵晓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梅负担。审 判 长  殷振江人民陪审员  姜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