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935号原告:贾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高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贾某与被告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银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