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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玉平与任淑云、杨士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平,任淑云,杨士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平,女。被执行人任淑云,女。被执行人杨士元,男。申请执行人高玉平与被执行人任淑云、杨士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保全费380.00元、诉讼费337.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300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