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成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成国,刘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龙成国。被执行人刘龙君。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成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章桂良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植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