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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燕与盛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盛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692号原告:黄燕,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盛蕾,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诉盛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燕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宣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