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鲍怀杰与宋仁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怀杰,宋仁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556-1号原告鲍怀杰,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被告宋仁美,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行政机关负责人祝齐勇,男,该局副局长。原告鲍怀杰诉被告宋仁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需要等待原告鲍怀杰的伤残鉴定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一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