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韩庆胜、张井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韩庆胜,张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韩庆胜、张井丽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79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庆胜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东至洋浦大街、南至东新开河、西至新开东路、北至世纪大街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住宅10、10-1幢1单元102号房,丘地号:7-1/425-9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