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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韩庆胜、张井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韩庆胜,张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韩庆胜、张井丽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79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庆胜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东至洋浦大街、南至东新开河、西至新开东路、北至世纪大街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住宅10、10-1幢1单元102号房,丘地号:7-1/425-9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